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是什么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或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等目的而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取的费用,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职业培训、技能培训、语言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等。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文件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增值税税率为 6%。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征收管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销售额,是指学员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学员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后的余额,向学员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发票开具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发票开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学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学员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开具。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单位”栏填写“元”,“税率”栏填写“6%”,“税额”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的金额,“价税合计”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的合计金额。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会计处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企业的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进行,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应当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同时减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税务筹划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经济活动,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税负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可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学员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学员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合作方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通过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将部分费用转由合作方承担,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加强发票管理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发票开具和管理是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纳税人应当加强发票管理,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避免因逾期申报缴纳而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是指在学历教育之外,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或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等目的而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取的费用,非学历教育培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规模和税负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发票管理,降低增值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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